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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农牧发[2002]15号文件,{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体系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辽宁省动物疫情测报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每年的11月份由辽宁省动物疫情测报中心(辽宁省动物防疫站)组织相关人员对国家设在我省的动物疫情测报站、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所开展的动物疫情测报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定,实行100分考核制度。
二、考核方式采取查档案记录、集中听汇报和现场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量化打分 。
三、考核内容
1.总结报表部分(30分):查半年总结、全年总结、疫情快报、月报、半年报表、全年报表是否规范,是否按时上报。
2.实验室工作部分(30)分: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及实验记录是否规范、完整、归档,检查各种仪器设备、器材、诊断试剂、备品以及人员的配置、业务水平及能力等情况。
3.现场抽查部分(20分):(1)各测报站抽查2个乡站2个村,看乡、村是否按规定设疫情报告员,并按规定报告疫情,是否按上级要求完成各项疫情的调查及采、送监测样品。(2)查3个规模场(其中牛、羊、猪、鸡场各一个),是否按要求登记备案并开展各种疫病监测。
4.考核每月进行的流行病学调查、落实、完成情况(10分)。
5.省站半年进行一次督促检查,查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及完成情况(10分)。
四、考核结果
1.考核结果由辽宁省动物防疫站负责总结并上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2.评分标准:按目标考核实施细则执行,年终考核在90分以上为合格单位,95分以上为优胜单位。
3.获优胜单位由省动物疫情测报中心(省动物防疫站)进行表彰。
4.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由该站提交整改意见,限期改正,按实际完成工作比例削减工作经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单位,由省动物疫情测报中心报请省畜牧局和国家动物疫情测报中心取消该县(区)动物疫情测报站或边境疫情监测站资格,同时收回国家投入的仪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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